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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登记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需要资料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广州与佛山规则不同,按登记地准备:

城市 现行规则 核心材料
广州 不实行普遍承诺免交,按情形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穗府办规〔2024〕4号,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园区/自贸区/市场内/宾馆饭店内:管委会或管理机构证明,或市场/宾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住宅“住改商”:属地出具、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场地使用证明(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生产加工等);其余按现行规范提交产权或租赁材料。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登记,不构成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佛山 自2026年9月1日起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须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佛府办〔2023〕17号、佛市监注〔2026〕304号) 自有: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无偿使用协议;未取得产权证: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或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民用Ⅰ/Ⅱ级、工业一/二级);自编地址(“之1”“之2”)须先经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入库核验,未入库不得自行分隔登记。

注:登记机关对住所材料仅作形式审查,不构成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外国企业登记住所还须与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载明的项目所在地或经营活动场所保持一致。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流程
  一般性流程:工商登记→刻章→税务登记→开户
  详细流程 请咨询本公司顾问咨询。


  我们为您提供如下服务
  ※  代理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服务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服务
  ※  协助开设银行账户
  ※  代理记账、税务申报及税务咨询
  ※  为外国人申请中国工作与居留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关于我们
  朗升顾问成立于二○○五年,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我们熟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相关操作流程。我们的优势在于能够为您提供广泛的服务范围和全面的解决方案,助您在中国投资兴业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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