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不可申请企业简易注销? |
更新日期:2026-10-21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主题:企业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及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5、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
6、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
7、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
8、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9、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10、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其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三种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补充提示:简易注销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最晚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应依法转入普通注销程序:由董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缴税款、处理债权债务后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确定自身情形是否适用简易注销,建议先行评估异常状态、股权状态、税务与海关结清情况,再选择注销路径,避免因承诺不实引发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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