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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纳税人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0-05-19    来源:国税局   主题:税务注销  返回:公司注销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办税务注销。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办税务注销。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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