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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016年7月2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朗升顾问现对有关公告作如下解读: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来源:国家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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