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积极性,加强海外商标的保护与应用,根据《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佛府办【2015】69号)规定,现将佛山市2016年度商标国际注册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申请人条件
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持有佛山纳税证明的企业、事业学校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持有人,申请人属于共有商标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人。
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时间条件
必须是在《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2016年1月12日印发实施后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才有资格申请资助(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18个月提出申请,并一次性申领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参考《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见附件1)。
二、申报受理时间
2016年度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1日-9月30日,申请人申报国际注册资助,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连同电子文件一并报送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照《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佛府办【2015】69号)执行: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件商标是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见附件2)填写样板(见附件6);
(四)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中文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中文译件参考样式(见附件5);
(五)商标国际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六)申请资助承诺书,加盖公章(见附件4)。
(七)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以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上述营业执照、各种证书、合同、发票等应提供原件备查,核实无误当场退还申请人。
五、资助的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fsaic.gov.cn)下载《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由其对申请材料进行指导、核实,出具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市工商部门,经市工商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佛山红盾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市工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材料予以受理,并在受理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局将审核确定资助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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