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移动版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首页
公司注册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海外公司
财税服务
知识产权
资质许可
公司注销
联系方式
行业资讯
>
   
  广东注册公司
  外商投资服务
  境外投资服务
  海外公司注册
  财税代理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已经实行很长时间了,但我们在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中,发现仍有不少创业者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识不到位,不太理解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真实含义。朗升顾问下面将为您解释,以免在注册公司时产生认识上的误区。


2005年10月修改的《公司法》已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作了松绑,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一次认购分期缴足,并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体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和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全体股东缴足全部出资的最长期限限制。
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实行。改革将原有的几项强制性限制完全取消,实行无限制的、完全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此,一些投资者认为,出资不再成为对股东的约束,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显然,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解。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既是股东对公司的承诺,也是对其他股东的约定。正是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即公司的原始财产)才得以形成和固定,公司才具有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才具备对外偿债的能力和保证。可以说,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原始基础和直接来源。


当公司资本被注册,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被登记并经公司宣告、公示后,出资即从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股东就要依法承担出资责任,无论是“先缴后登”的实缴登记制还是“先登后缴”的认缴登记制,都没有改变这种义务,更不会因为实行了认缴登记制而自然免除。


在“先登后缴”的认缴登记制下,虽然不要求股东在登记时即时缴纳出资,但出资义务尤其是出资数额仍然是确定的,只不过法律不再对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有所限制。因此,作为股东,不能将自己认缴的出资当作永远无需兑现的空头支票。公司注册时需注意。


[特别提醒:本网站大部分内容源于网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若与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有冲突,依法律法规为准]
 
广州总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76号中侨大厦27A 电话:86-020-87323100 (24小时热线) 传真:86-20-87320533 87327969
佛山分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40楼4029-4030室 电话:86-0757-83122090(24 小时热线) 传真:86-0757-83122092
香港地址:湾仔轩尼诗道308号集成中心21楼2107-2108室 邮箱:info@finerise-hk.com
粤ICP备12082607号-1
© 2005-2016 未经书面授权,任何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本站资料均为侵权行为,本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码上名片!  

添加微信

  • ————————
  • 电话咨询
    020-8732 3100
    0757-83122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