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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缴纳所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


我们在前几篇文章中分别讲述了“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督股东出资,下面朗升顾问将为您继续解答股东如何对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根据有关规定,改革后申请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增加变更登记时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出资行为可以不受约束。
验资是把守资本真实的程序关口,它虽被取消但决非否定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只是改变了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将控制和保障的关口后移。取消验资后,股东的出资行为仍然必须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


那么股东如何出资,对出资有什么要求呢?
1、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出资到位的时间为货币汇入公司账户的时间。
3、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是股东享有所有权的实物,已经设立担保或者有其他权利负担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作价或者低估作价。实物出资到位的时间是实物转移到公司或者全体股东指定人员控制之下的时间。
4、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还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5、股东以在其他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应当符合: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等要求。
6、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在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以后,公司还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向社会宣告、公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除此之外,股东一旦将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等缴纳给公司并经公司向社会宣告、公示,该货币、实物即转化为公司所有的独立财产,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已经缴纳了出资,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的实际财产因此而得以增加。如果股东抽回出资,则侵犯了公司财产权,降低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如果股东以虚构的事实宣称出资但实际并未出资,则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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