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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广东省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本原则
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须知
(一)减少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二)改变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企业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缩短核准注销登记期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增加提出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公告期内,省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六)强调企业自我承诺的诚信义务。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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