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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是否可使用住宅办理公司注册?


办理公司注册必须要要有一个注册地址,在佛山是否可使用住宅办理公司注册呢?《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允许从事高新技术研发、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商务咨询策划代理、工业设计、股权投资、乡村民宿经营等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从事以上经营范围的,可以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因此,在佛山并不是所有住宅完全不能用于公司注册,具体还得看情况,且政策法规会经常变化,需要及时了解最新情况


附件:1: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有XXX(业主名称)位于佛山市 XXX(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拟申请用作经营性用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XX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与商事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如有纠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经确认侵权的,无条件注销或搬离;


四、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不改变房产性质和结构;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要求补(赔)偿;


五、该场所申请使用期为五年,经营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该场所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业主签名、盖章: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业主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单位的,由单位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股东公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司)公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广州总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76号中侨大厦27A 电话:86-020-87323100 (24小时热线) 传真:86-20-87320533 87327969
佛山分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40楼4029-4030室 电话:86-0757-83122090(24 小时热线) 传真:86-0757-8312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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