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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分级免提交操作指引(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自2026年9月1日起,佛山市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设立及变更经营场所业务时,必须按照《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号)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同时,佛山推行“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分级免提交,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工业园区等场所经权利人入库核验后,申请人可免于或简化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一、政策核心变化:从“申报承诺”到“标准地址库”

过去,佛山允许通过“住所信息申报”方式办理登记,申请人只需填写《住所信息申报表》即可完成地址登记,无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这一制度在便利企业的同时,也带来地址不实、虚假挂靠等问题。新政策实施后,住所登记将统一依托“全市自编标准地址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三个转变:

变化维度 旧政策(住所信息申报) 新政策(自编标准地址库)
地址来源 申请人自行申报,承诺真实 不动产权利人录入标准地址,平台核验
登记依据 住所信息申报表 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住所证明所载地址
材料提交 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分级免提交:入库地址可免交或仅交使用权证明
未入库建筑 可通过申报登记 不得自行分隔自编地址,须按原规定提交材料

关键时间节点:2026年9月1日起,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

二、两类场所的登记方式

(一)已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场所

适用对象: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含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集群登记托管企业住所)、工业园区;自行分隔成多个独立空间的房屋;其他自愿纳入自编地址管理的建筑物。

操作流程:

1. 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网址:http://zhjg.fsamr.foshan.gov.cn/address/)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

2. 平台核验通过后,该自编地址方可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3. 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按以下分级规则提交材料:

权利人录入信息情况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已录入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整信息 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
已录入住所所有权信息,未录入使用权信息 仅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

提示:军队权属建筑物不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

申请人需按照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登记,不得在上述建筑物中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即:未入库建筑不能自行编号(如“XX号之1”“XX号之2”)登记,必须按产权证明上的标准地址表述申请。

三、住所证明材料清单(按情形分类)

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号),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下:

情形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
使用方式 需提交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 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 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情形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

需提供以下3种材料之一,并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 《住所使用证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各区出具单位及类型可拨打0757-12345咨询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3.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即可靠性鉴定报告,民用建筑需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可靠性等级评定为I或II级;工业建筑可靠性等级评定为一、二级。鉴定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

特别备注(农村集体资产)

建筑物属于农村集体资产并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提供村(居)委会、社区集体出租至市场主体的租赁合同及“三资平台”登记的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涉及多份租赁合同且地址不一致的,由产权人出具地址一致性说明。租赁合同明确转租需经同意的,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

已取得“三资”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如村(居)委会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可提供村居委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资产清单的函件名称,经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情形三:其他情形
使用场所 需提交材料
宾馆、饭店 房屋租赁协议 + 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军队房产 房屋租赁协议 + 《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个体工商户 除上述住所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

四、注意事项

1. 存量企业:已通过住所信息申报登记的企业,如地址真实且未变更,暂无需重新办理。但若办理变更经营场所业务,需按新政策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2. 新设企业:9月1日起,必须使用标准地址或按原规定提交住所证明。

3. 地址一致性:登记地址必须与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住所证明所载地址一致,不得自行编造。

4. 农村集体资产:符合条件的可利用“三资”平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5. 咨询渠道:各区政策执行细节可拨打0757-12345咨询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我的公司注册在商业综合体,9月1日后办理变更需要提交产权证吗?

A:如果该商业综合体已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且权利人已录入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整信息,则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若仅录入所有权信息,则需提供租赁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建议先向场所管理方确认是否已入库。

Q2:我租的办公室是自建房,没有不动产权证,怎么办?

A:属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需提交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可靠性鉴定报告),并同时提交租赁协议。鉴定报告需满足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要求,民用建筑可靠性等级I或II级,工业建筑一、二级。

Q3:我在工业园区内自行分隔了办公区,可以自己编“之1”“之2”登记吗?

A:不可以自行分隔并编地址。工业园区等场所需由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地址平台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经核验通过后,方可使用自编地址登记。未入库的建筑物不得自行分隔自编地址。

Q4:政策何时生效?有过渡期吗?

A:自2026年9月1日起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无过渡期。9月1日后办理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业务的,均按新政策执行。

本文依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免提交并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的通告》(2026年8月11日)、《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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