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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ODI备案后:持续报告义务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ODI手续并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履行持续的报告义务,要求如下:

一、商务部门
总体原则: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定期报告: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等)。

一事一报:境外投资主体出现重大不利时间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特别提示:
根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商合发[2005]447号),经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根了解,经商务部门事前备案程序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企业,亦需办理该等使领馆报到登记手续。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并持企业相关资料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二、发改部门
事中报告: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事后报告: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三、外汇部门
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具体填报时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地分局每年下发的相关通知为准。

特别提示:
存量权益登记的填报主体不仅包括办理ODI手续的境内企业,亦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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