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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后:境外投资退出的监管要求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办理完ODI手续并不能一劳永逸,企业还需关注投资后的持续报告义务,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报告、备案程序,及境外投资项目退出涉及的监管程序等。

企业境外投资退出后,企业及/或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如涉及)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境外投资退出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境外投资退出管理要求  
监管部门  监管要求 

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发改委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未明确约定企业境外投资终止/退出的相关监管要求。我们理解,企业境外投资终止/退出可参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提交变更申请。
 
外汇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外汇局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相关外汇银行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2)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外汇局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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