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 |
更新日期:2026-10-21 信息来源:《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2025年第52号公告) 主题:企业注销
简易注销登记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一、适用主体
2025年修订指引不再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前置类型清单,而是统一表述为“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即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符合下列实体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二、实体条件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5、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
6、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
7、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
8、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9、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10、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其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三种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公示与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最晚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税务衔接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六、承诺不实的法律后果
简易注销不经过清算程序,以全体投资人承诺替代清算审查。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不实的,即便注销已经完成,仍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未结债务、未缴清税款或未了结诉讼的,不应选择简易注销。
如不确定自身情形是否适用简易注销,建议先行核查债务清偿、费用税款结清、股权状态与异常名录状态,再选择注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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