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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撤销及恢复注册

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2、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及规定?
答.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a)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b)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c)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d)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e)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f)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g)(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h)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3、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答.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4、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5、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答.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6、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答.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7、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8、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答.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9、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10、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11、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12、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13、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答.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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