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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
  ◆ 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 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 必须富有美感;
  ◆ 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依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
  1.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3.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
  5.视图的排列:同一图纸上,可以安排多幅视图,各视图的布置方向应保持一致,各视图间应彼此明显地分开,可采用竖列排版,或者横列排版方式。
  6.特别情形:
  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7.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8.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9.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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