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实行独特的"使用在先为主、注册在先为辅"的混合确权原则。商标权可通过在加拿大的实际使用获得(普通法权利),也可通过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提交注册申请获得。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律依据为《商标法》(Trademarks Act)及《商标条例》(Trademarks Regulations,SOR/2018-227),该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2025年4月1日生效。主管机关为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事务。
加拿大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组织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新加坡条约》、《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拿大自2019年6月17日起正式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同时采纳了《尼斯分类》作为商品和服务分类标准,彻底改变了此前不分类的商标注册制度。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十分广泛,除传统文字、图形外,还包括颜色、三维形状、声音、气味、全息图等非传统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一件申请可涵盖多个类别。
➦ 加拿大商标申请途径
- 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指定加拿大:加拿大自2019年6月17日起正式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加拿大为保护国。这是目前中国申请人最常采用的途径,适合计划在多国同时进行商标布局的企业。
- 直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提交单一国家申请:适用于仅希望在加拿大获得商标保护的申请人,可通过CIPO官网在线提交。外国申请人虽可直接提交申请,但CIPO建议委托在加拿大注册的持牌商标代理人办理,以确保申请文件符合当地审查标准。我司可通过合作网络为客户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 2025-2026年加拿大商标制度的重大改革
2025年4月1日,加拿大商标制度的多项重大修订正式生效,这些修订是加拿大政府2018年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至2026年的主要变化涵盖以下方面:
- 上诉引入新证据的许可要求:在涉及异议和撤销决定的上诉中,当事人须获得联邦法院许可,方可引入新证据。这一规定改变了此前当事人可随意提交新证据的做法,2026年初已有首批判决出现。
- 商标审查"显著性"证据形式新规:不再拘泥于宣誓书形式,但更考验证据的说服力。申请人可用更多样化的材料证明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官费年度上调:2026年4月1日,CIPO实施了官费年度上调,续展官费也同步上调。
- 电商平台商标合规审核:加拿大电商平台已全面实施商标合规审核,未持有有效商标注册证的品牌商品可能被限制上架。
- 采纳第十三次版本尼斯分类:自2026年1月1日起,加拿大已正式采纳《尼斯分类》第十三次版本。
➦ 代理申请加拿大商标所需资料
- 商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英文/法文翻译,个人申请提供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英文/法文翻译);
- 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及国籍;
- 清晰的商标图样(JPEG/PDF格式,建议300dpi以上,尺寸≤5cm×5cm);
- 需要保护的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依据最新《尼斯分类》第十三次版本);建议使用CIPO《商品和服务手册》中的标准术语,以降低审查中被提出具体性异议的风险;加拿大接受一标多类申请;
- 使用声明:说明商标是"已在加拿大使用"、"拟在加拿大使用"还是基于"外国注册/申请";若基于已在加拿大使用,需提供最早使用日期;
- 非加拿大居民/企业须提供加拿大境内送达地址(可由我司安排);
- 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加拿大持牌商标代理时需提供);
- 如需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经证明的优先权文件。
➦ 加拿大商标注册流程
- 递交申请:由代理机构通过CIPO官网在线提交电子申请。电子提交费用较低且处理速度更快,纸质提交将产生更高官费。
- 形式审查(约1至2个月):CIPO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不合格的将发出补正通知,补正期为6个月,逾期视为放弃。
- 实质审查(约8至12个月):审查员评估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等。若审查员提出异议,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修改。对于马德里指定加拿大的申请,CIPO对商品/服务的具体性要求较为严格,宽泛的申报可能在审查阶段被要求缩小范围。
- 公告(2个月):通过审查后,商标在《加拿大商标公告期刊》上公告。任何第三方可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异议。
- 核准注册: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CIPO将颁发电子注册证书。整个顺利的注册过程大约需要12至18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展会紧急使用),可申请加急审查。
➦ 加拿大商标续展与撤销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注册日起10年,期满后可续展,每次续展10年,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交,宽限期为到期后6个月(需缴纳附加费)。
注册商标若连续3年未在加拿大境内真实使用,任何第三方可依据《商标法》第45条向CIPO提出撤销请求。注册人负有使用举证责任。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任何人不得以在先使用或以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除非能证明商标注册人当时已知悉该驰名商标或在先使用情况。此外,若注册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成为通用名称,或因使用方式导致商标易于误导公众,也可被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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