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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新规解读之(三):837号令从"罚公司"到"罚个人",企业高管如何规避个人法律责任?

高管必读:《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新规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处罚到人"机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个人罚款2万至10万元、市场禁入1至3年,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境外投资的合规风险已从"公司风险"转化为"个人风险"。

在旧规体系下,企业境外投资违规的法律后果主要由公司承担——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受理申请等,极少触及决策者个人。11号令仅规定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3号令则停留在"警告""一年/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层面。而837号令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构建了一套全新的个人法律责任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了境外投资的合规逻辑。

➦ 核心变化速览:处罚机制从"企业背锅"到"个人问责"

对比维度 11号令 / 3号令(旧规) 837号令(新规) 对高管的直接影响
罚款主体 仅针对企业 企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决策者个人面临直接经济处罚
个人罚款金额 无明确规定 2万元至10万元 视违规类型分级设定个人罚款
市场禁入 仅限制企业再次申请 个人可被禁止1-3年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影响个人职业发展和任职资格
民事责任 无规定 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规行为可能面临侵权赔偿诉讼
刑事责任 原则性规定 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刑法》罪名衔接更清晰

➦ 逐条深度解读:个人法律责任体系的四层结构

第一层:经济处罚——个人罚款制度正式入法

对应条款:83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三款;11号令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3号令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

违规情形 公司处罚 个人处罚(新增) 实务解析
投资禁止类项目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10‰罚款 5万元-10万元罚款 旧规对投资禁止类项目无明确罚款标准,837号令首次量化,且同步处罚个人。明知项目属于禁止类仍批准推进的决策者,个人最高面临10万元罚款。
未履行核准备案/虚假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5‰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10‰ 2万元-5万元罚款 这是最常见的违规情形。旧规仅对企业警告,新规同步追责个人。申报材料上签字的负责人需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 撤销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5‰罚款;已投资的处5‰-10‰ 2万元-5万元罚款 情节最为恶劣的违规类型。旧规3号令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警告和3年禁申,837号令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并明确个人担责。

关键解读:

第二层:市场禁入——个人从业资格的限制与剥夺

对应条款:83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禁入类型 适用情形 禁入期限 对个人职业影响
申请受理禁止 经第二十七条前三款处罚后 3年内不受理核准备案申请 个人关联企业将无法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行为禁止 经第二十七条处罚后;拒不配合安全审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年至3年 个人在禁入期内不得从事任何对外投资活动,严重影响职业履历
责令退出 违反安全审查,已经投资的 无明确期限 可被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退出已有投资

关键解读:

第三层:民事责任——个人赔偿风险的法律确立

对应条款:837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

旧规体系 837号令
11号令与3号令均未规定民事责任条款。违规后果限于行政责任,受害者无法依据对外投资管理法规直接索赔。 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解读:

第四层: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清晰衔接

对应条款:837号令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罪名领域 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与837号令违规行为的对应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分则第一章) 与837号令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违规行为相衔接。涉及敏感技术转移、数据泄露等可能触发。
商业贿赂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与83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及第二十七条"以贿赂获得核准备案"相衔接。
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擅自开展禁止类或未经核准的限制类境外投资,情节严重时可能触及。
出口管制 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涉及管制物项出口) 与837号令第十三条出口管制条款相衔接。以对外投资为名出口或转移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数据。

关键解读:

➦ 旧规与新规处罚条款全文对比

处罚情形 11号令 / 3号令 837号令 个人责任对比
投资禁止类项目 无明确罚款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5‰-10‰罚款;个人5万-10万元 旧规无 → 新规个人最高10万元
未履行核准备案/虚假材料 警告;1年/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5‰罚款;个人2万-5万元;3年不受理或1-3年禁入 旧规无个人罚款 → 新规个人最高5万元 + 禁入
骗取核准备案 警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撤销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5‰罚款(已投资的处5‰-10‰);个人2万-5万元;3年不受理或1-3年禁入 旧规仅限企业 → 新规追责到人
违反安全审查 无专门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禁止1-3年投资;已投资的责令退出 旧规无 → 新规可禁入+责令退出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无规定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旧规无 → 新规确立民事赔偿通道

➦ 企业高管合规避险五步指南

第一步:建立境外投资决策的书面留痕制度

第二十七条的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标准的核心在于是否参与了决策过程。建议企业立即建立境外投资项目的书面审批流程,对每一次投资决策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签字文件和审批记录。反对意见也应记录在案——这可能成为个人免责的重要证据。

第二步:将合规审查嵌入投资决策流程

在境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尽调、签约、出资各环节,强制嵌入合规审查节点。特别是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地区)、技术出口、数据出境的项目,应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合规评估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存档。合规审查不是"走过场",而是保护决策者个人免受追责的制度屏障。

第三步:明确境外项目责任人及其权责边界

大型企业集团应明确各境外项目的负责人及其审批权限。集团层面的决策应由董事会或投委会集体讨论,子公司层面的决策应明确授权范围。权责边界清晰,才能避免出现问题时被笼统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步:关注存量项目的合规排查

837号令施行后,存量项目如发生变更、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将适用新规。建议在7月1日前对现有境外投资进行全面合规排查,识别可能触发新规处罚条款的历史问题,主动整改。主动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在后续监管中通常被视为减轻情节。

第五步:为关键管理人员配置责任保险

鉴于837号令第三十条明确了民事责任,建议企业为境外项目关键管理人员配置董事责任保险(D&O保险),将个人因履职行为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风险纳入保险覆盖范围。这既是保护人才的必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标配。

837号令"处罚到人"的立法选择,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从"管企业"到"管行为"、从"行政管理"到"法律责任"的深层转变。对于企业高管而言,合规已不再是法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而是与个人职业安全、财产安全直接挂钩的核心议题。朗升顾问将持续跟踪837号令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企业和高管提供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如需咨询个人责任风险评估或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欢迎致电 020-87323100(广州)或 0757-83122090(佛山)。

本文分析基于《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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