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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简介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1) 一般税率
法团 : 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 15%

两级制税率

法团 :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税率为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税率为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税率为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税率为15%

(2) 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 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 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的离岸业务所得;
—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及
—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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