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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内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注册合伙企业所要资料

⊿ 符合规定要求的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使用证明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 其他有关文件。


注册合伙企业注意事项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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