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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条件

√ 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需资料

⊿ 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 其它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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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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